女职工是否有产前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4-19 作者:果洛律师

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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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于产前假,这个还得看各地方的规定,例如在上海,其专项劳动保护法中有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且经本人申请的情况下,单位可批准请产前假,出去原本有的15天产前假,时长最多2个月。可见,对于一般申请产前假,单位确实享有决定权,用人单位酌情批准,当然也可以不批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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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职工提前请产假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是按照平时正常工资支付的,但是不建议提前上班,休产假是法律赋予与你的权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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